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晋政文〔2021〕102号)、《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操作程序》(晋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组织申报兑现2022年度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款 (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2021年已申请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包含科技小巨人加计扣除奖励>的企业,此项奖励不能重复申请)。(责任科室:综合管理科) (二)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包括各级要求配套的奖励资金)。(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三)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四)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在晋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含)以上农业类、星创天地建设、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以上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创新平台科) (五)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六)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鼓励我市企业在晋江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实际费用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七)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申报2项。(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八)科技特派员服务奖励。对科技人员获评泉州市级(含)以上科技特派员(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的,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对列入泉州市级(含)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按照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责任科室:产业科技科) (九)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产业科技科) (十)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主体,每年度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产业科技科) (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奖励。对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级的运营主体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第二名奖励10万元,同一个运营主体不能重复享受)。(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二)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和 5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资金的 100%配套奖励。(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十三)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四)开展技术交易奖励。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奖励技术输出方;超出15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技术输出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封顶奖励100万元(国企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市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科室:创新平台科) (十五)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平台科) (十六)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晋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一年后按实际运营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创新平台科) (十七)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在晋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对技术合同实施完成的,再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获奖励的机构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理)人,每家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创新平台科) (十八)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配套奖励。对入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按省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根据条款类型,本次政策奖励分为免申即享和线下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时间从2023年4月18日至4月27日。 (一)免申即享。市科技局根据上级认定批准文件和证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兑现。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先行登录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https://bmhqpt.qzdsj.net/policyPc/#/policyList)注册账户,无需提交申报材料。适用免申即享条款如下: 1.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3.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奖励; 4.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 5.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6.科技特派员服务奖励。 (二)线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交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审核盖章,于4月25日至4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晋江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I投资建设服务区I18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在有效收件时间段及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适用线下申报条款如下: 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奖励; 2.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 3.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4.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 5.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6.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7.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奖励; 8.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9.开展技术交易奖励; 10.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晋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11.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2.在晋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3.福建省 “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量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近两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现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并经税务部门盖业务章确认); (3)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认证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二)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落地后最近3个月缴纳社保员工名单(需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加盖公章)。 (三)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下拨科技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或泉州市科技部门下达农业类、社发类科技项目资金文件复印件; (3)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农业类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泉州级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下达文件,同一项目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配套,农业类企业包括农林牧渔等行业深加工企业; (5)泉州市STS项目已获本级奖励后再获省科技计划项目,扣除本级奖励部分后按政策就高奖励。 (四)企业共建实验室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复印件; (3)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4)《研发仪器清单及税票汇总表》(附件2); (5)购买研发设备税票复印件; (6)研发仪器设备购买之前需向市科技局备案(附件3)。 (五)开展产学研合作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4)技术转让方税票及付款凭证; (5)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6)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需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市科技局备案(附件3)。 (六)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4)企业入驻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众创空间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奖励 (1)孵化器申报资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附件11); 2.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年度工作总结;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2)。 (2)众创空间申报资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附件11); 2.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年度工作总结;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2)。 (八)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4); (2)相关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4)税票及付款凭证; (5)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已经或正在实施转化运用的佐证材料。 (九)开展技术交易奖励 (1)《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3)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4)技术转让方税票及付款凭证; (5)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晋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1)申报条件: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包括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直属科研机构,以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等),独立或联合在晋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服务机构。②与晋江市政府或市科技局签订科技合作协议(需约定不少于3年的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③符合上级的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专职人员不少于四人,其中本科及以上专职人员不低于70%。 (2)申报材料: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②与晋江市政府或市科技局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书;③企业经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章程;④办公场所证明;⑤入驻转移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医社保缴交证明或个税缴交证明)及学历证明;⑥次年起申请运行每年50万元经费支持的技术转移机构,需于当年3月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及佐证材料。经科技局组织审核后,该机构方可申请运行经费支持。 (十一)在晋备案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晋江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5);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晋江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表(附件7); (4)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5)交易双方非关联交易证明或承诺书; (6)税票及付款凭证; (7)交易履行完成,技术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说明; (8)技术交易促成证明(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促成方自行商定后,指定一方申请奖励); (9)持证技术经纪(理)人证书或省级及以上培训证明复印件及奖励分配方案。 (十二)在晋备案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晋江市技术转移(个人)服务奖励申请表》(附件6); (2)持证技术经纪(理)人证书或省级及以上相关机构培训证明复印件; (3)晋江市技术经纪(理)人备案(附件8); (4)申请人身份证; (5)促成的技术交易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合同中需体现促成交易人员信息,由多方促成的技术合同,由促成方自行商定后,指定一方申请奖励)。 (十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配套奖励 (1)《福建省 “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9); (2)入选福建省 “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的文件; (3)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附件10)。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单位,市科技局发函咨询人社、应急、市监、消防大队、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性条款情况; (三)相关部门函复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汇总审核通过名单,并对外公示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将最终核定结果行文呈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会市科技局下达预算资金,由申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五、联系方式 综合管理科:0595-85660507 产业科技科:0595-85669816 科技成果与人才管理科:0595-85682584 创新平台科:0595-85667172
附件 1.科技创新奖励扶持项目申请表 2.研发仪器清单及税票汇总表 3.晋江市共建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备案表 4.产学研合作及技术交易奖励申请表 5.晋江市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奖励申请表 6.晋江市技术转移(个人)服务奖励申请表 7.晋江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表 8.晋江市技术经纪(理)人备案表 9.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 10.无失信被执行承诺书 1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申请表 1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晋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8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